一、订舱确认之后,就不是「可以改主意」的事了

货主、货代与船公司确认订舱、锁定航次后,双方之间就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船公司据此签发的正本提单属于运输合同凭证,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这一点很关键,因为它决定了维权时该找谁、依据什么主张。合同成立在订舱确认的那一刻,不是在提单签发的时候;正本提单只是把这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凭证化。

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负有按期运输、妥善交货等合同义务。船公司以舱位超售、配载调整等事由单方甩柜、随意取消舱位,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在明知空箱运输存在紧迫性的情况下,船公司变更运输计划后,既未作重新安排,也未解除合同,属于拒不履行运输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甩柜之后能主张哪些损失

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的损失范围,主要是因甩柜直接产生的几类费用。

  • 滞港费:货物在港口或堆场滞留期间产生的堆存费用。
  • 转运费:改订其他船班或改走其他运输方式产生的额外运输成本。
  • 堆存费:港口堆场存储产生的费用。
  • 货损货差:甩柜期间因多次装卸、堆存、转运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短缺。

值得留意的是赔偿范围的边界:法院会综合考量船公司的过错程度、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以及海运公司是否履行减损义务,酌定合理赔偿。并不是所有因甩柜产生的费用都能全额主张。

三、船公司能拿什么理由抗辩

船公司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违约责任。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海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共十二项,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错;船上火灾,但承运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海盗或者恐怖活动;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非因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原因引起的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收货人或者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当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

但这里有一个对货主、货代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承运人依照前述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主张天灾、政府行为、管制作免责抗辩的,是船公司自己,而且要自己拿出证据。

这条规则的实务含义是:舱位超售、配载调整属于船公司内部的商业决策和管理安排,恰恰是它最拿不出免责证明的一类事由。

四、甩柜不一定都是船公司的锅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点是,货主和货代并非当然可以向船公司就甩柜请求索赔。

对于因货代操作失误、多头放舱、漏交单证,或者货主自身报关、截关延误造成的甩柜,应当由相应的过错方承担责任。

这一条在实践中非常关键,因为它把责任切分得比较细:甩柜这个结果,往往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货代同时给多家船公司放舱、或者 SO 订舱确认后没有在截关前提交报关资料,结果被甩,这部分损失通常要由货代自己承担。

对货代来说,这意味着甩柜发生后第一件事不是发函索赔,而是先把自己的操作环节过一遍:舱位是不是重复放的、单证有没有按时交、货主的报关有没有赶上截关。把责任分清楚,才能谈得上向船公司主张。

五、货主一方也有减损义务

司法实践中明确了一条规则:货主在明知预定船舶无法履约后,负有及时减损义务,长期放任货物滞留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举个具体的例子:甩柜发生后,货主明知原定航次已经无法装货,却既不改配其他船班、也不安排转卖或转内陆运输,让货物在港口继续堆放,堆存费一天天累积——这部分扩张出来的费用,法院通常不会全额支持。

所以在甩柜发生后,货主和货代应当同步做三件事:书面通知船公司要求重新安排或明确给出处理方案、同步启动替代方案的询价、把每一笔产生的费用凭证留存下来。这三件事既是减损的证明,也是索赔的证据。

六、新海商法带来的几处变化

2025年10月28日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海商法》,共16章310条,其中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几处调整,对货主和货代有直接影响。

实际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与赔偿限额得到明确

新法明确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使得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的保护。

实际意义是:以往货主要同时对抗船公司、港口经营人等多个主体才能把事情说清楚,现在这一层关系被法律理顺了。

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迟延交付

这一点对甩柜这类场景非常关键。以往免责事由主要针对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能否援引免责事由存在争议。新法把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迟延交付的情形,规则上更完整。

卸货港无人提货的费用与风险,改由托运人承担

新法将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所产生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由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并明确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这一条对甩柜场景的影响是直接的:货物被甩在港口、最终无人提货时,堆存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托运人就是货主一方,这意味着货主不能指望把甩柜的货一直放在港口让船公司或港口经营人承担费用,及时安排处理是自身责任。

承运人的「接收」与「交付」义务被明确

新法明确承运人负有「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托运人则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

这一点对甩柜的定性有直接影响:交付义务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把已经交付的货甩下不装船,不是配载安排,而是未履行交付义务。

甩柜维权的核心逻辑:订舱确认即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甩柜构成违约;免责事由由船公司举证;而货代操作失误或货主截关延误造成的甩柜,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货主一方还负有及时减损义务。

七、留证清单:把这些备好比什么都强

甩柜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能留住的材料主要有这些:

  • 订舱确认的证据:SO 或者订舱确认函、订舱号、邮件往来、聊天记录。这些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航次锁定的时间点。
  • 船公司的甩柜通知:书面通知、邮件、函件。没有书面通知时,截取邮件或系统消息同样有用。
  • 单证提交记录:截关时间、报关资料提交记录、装船指示的发送与确认记录,用来证明自己没延误。
  • 费用凭证:滞港费、堆存费、转运费、报关费、改配费的单据或账单,这是主张损失金额的依据。
  • 货物状态记录:箱况、货物照片、装卸记录,证明甩柜期间是否产生货损。
  • 减损动作的证据:改配询价记录、转售或转内陆运输的方案与报价,证明己方没有放任损失扩大。